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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月9日结束的花样滑冰韵律舞比赛上,捷克组合卡特琳娜·穆拉泽科娃与丹尼尔·穆拉泽克兄妹,因为使用
根据体育记者Rodger Sherman的报道,这对兄妹原计划使用的AI生成比赛用曲,大段挪用了New Radical乐队歌曲《You Get What You Give》中的歌词。而为了摆脱抄袭指控,他们在周一比赛前对歌曲进行了修改,修改了歌词及部分旋律,保留了绝大多数吉他solo部分。
最终呈现的效果就是,他们使用的AI在被禁止抄袭New Radical乐队之后,反手抄了AC/DC的名曲Thunderstruck。不仅如此,男选手丹尼尔·姆拉泽克所穿比赛服饰背后所印图案也完全沿用了AC/DC乐队Logo的美术风格。
比赛结束,卡特琳娜·穆拉泽科娃与丹尼尔·穆拉泽克在比赛中得分72.09。其中技术得分40.5,节目内容得分31.59。他们的最终排名为第17,无缘奖牌。
即便「AI歌曲侵权」这一事件未对这两名选手的得分、名次造成任何影响,AC/DC乐队成员也并未对该事件发表任何评论,但观众与舆论却并不打算轻易放过这对兄妹。
毕竟,花样滑冰是最考验创造力、艺术与审美的冰上项目。在这个项目上纵容AI对他人的音乐项目进行抄袭,等同于背离了花样滑冰运动的宗旨,艺术二字更无从谈起。其中一名海外观众贡献了最具总结性的一条评论:所以你们希望世界尊重你们的艺术,却对帮助你们成就艺术的音乐和人不屑一顾?
但如果我们不急着为这对捷克选手下判词,在谴责之外就能发现更多新的观察——花滑韵律舞运动员们与音乐、作曲者以及比赛用曲版权的关系一直都不是那么非黑即白。
即便仅看本届米兰冬奥会,在比赛用曲上出现问题的也不止捷克兄妹这一组。他们有的人化险为夷,有的则陷入了相当程度的麻烦。
俄罗斯花样滑冰运动员彼得·古梅尼克同样也经历了比赛用曲版权危机。在2月初古梅尼克被告知,他的花样滑冰短节目比赛用曲《香水》并未获得合法授权。而在此之前,他已经随着这首曲子训练了一整个赛季。由于在短时间内搞定比赛用曲版权已不现实,最终古梅尼克改用了《华尔兹1805》(Waltz 1805)为比赛所用。
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参加同一项目的西班牙运动员,托马斯·洛伦茨·瓜里诺·萨巴特。他的花滑短节目比赛用曲是电影《小黄人》的一段配乐。关注这名选手的观众们应该知道,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萨巴特身着小黄人标志性的黄上衣与蓝色背带裤,在《小黄人》配乐中贡献了相当多极具表现力的表演。但就在冬奥会萨巴特即将上场之前,环球影业告知他无权在冬奥会上使用这一曲目。
在比赛开始的前一个周末,萨巴特紧急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样的,他也更换了曲目,使用了法瑞尔·威廉姆斯的《自由》(Freedom)。而在事件发生后的几天,环球影业终于同意给予萨巴特音乐授权,事件也就此告一段落。
2月9日,美国花样滑冰运动员安珀·格伦摘下花样滑冰团体赛金牌。夺金之后,她的比赛曲目也遭受了版权层面的质疑。加拿大音乐家赛博·麦金农认为,格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曲目《回归》(The Return)作比赛用,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质疑:「我的曲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花滑运动员使用了,奥运会都是这样的吗?」
由于《回归》原曲作者的质疑发生在比赛之后,且作曲者麦金农表现的十分大度,因此运动员本人并未受到太多影响。最终双方和解,共同在社交媒体上表示「这次争端开启了两人一段全新的友谊」。
但随着对冬奥会花滑音乐版权纠纷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上述这些花滑运动员的版权纠纷,绝不该仅仅被定义为运动员一方抄袭,或版权方赛前坐地起价这么简单。冬奥会这样的场合上使用音乐内容,牵扯的规则实在太多。
ClicknClear是一个音乐授权平台,他们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帮助运动员在国际大赛的赛场上获取音乐使用的合法授权。而该公司CEO Chantal Epp近日在接受The Athletic的一次采访,或许能帮我们解决一部分规则层面上的疑惑。
通常来说,如果使用者需要将音乐进行编辑、配合演出、配合编舞,均需要获取不同种类的授权,而获得其中的一项授权从不代表自动获得其它几项。与此同时,每首曲子通常都有两份独立版权,分别归母带方和词曲作者所有。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运动员也需获得不同版权所有方的授权。
而根据曲目使用场合不同,使用者可能还需申请表演权(Performing Rights),通常包括在场馆内公开播放音乐的情况。与此同时,冬奥会上的花滑项目还是一个国际化、公开使用音乐的场合,音乐的版权要由各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这也意味着,运动员在使用音乐不当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在增高。
这一切规则叠加,导致了冬奥会花滑项目中的音乐使用,成了一个极为复杂的学科。从这个角度来看,运动员会出错也不会成为过于令人震惊的纰漏。
那么,一名花滑运动员要如何合理合法地在冬奥赛场上使用他人著作音乐作为自己的比赛用曲呢?对此,IOC提供了一份长达20页的指导细则,帮助运动员在赛前完成这项极其复杂的工作。
首先,希望获得音乐使用权的运动员需要先购买一份该音乐的拷贝。这份拷贝可以是实体的唱片、CD,也可以是从Itunes、Spotify等线上音乐平台购得的电子版。
值得注意的是,IOC特别提及了YouTube等线上视频平台上,由其它第三方所上传的音乐。无论是音乐原版还是被修改、混音的版本,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音乐素材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因此这类平台上的素材被明令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被任何运动员使用。
在获得合法音乐拷贝之后,运动员需向赛事组织者呈上所选音乐,并提供以下(图示)细节,以便组织者能够遵守自身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向版权持有者支付版权费用。通常,这类版权费用将由版权方集体管理协会(collective management societies,简称CMOS)代收。
与此同时,上述所有信息也需要被同步至赛事转播方,并经由他们同步至各个区域CMOS。在CMOS获得这些信息之后,他们将从赛事组织者与赛事转播方处收取相关版权费用,最终再将这些费用分给音乐版权的所有者们。
在一些面向全球的大型体育活动舞台上使用音乐,还涉及到表演权(Performer Rights)。这项权利涵盖在场馆内公开播放的音乐,通常由各国的CMOS管理。
而在某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一些音乐使用还需要再缴一笔额外的费用给表演者工会,例如美国AFM,加拿大的CFM,或是英国MU,在意大利的ITSRIGHT。
相比之下,花样滑冰这个项目甚至更加特殊。由于其「音乐同步编排体育表演」的性质,被界定为「公开戏剧表演」(dramatic public performance)。这种性质也决定了,上述负责管理表演权的表演者工会无权为此类表演颁发音乐授权。音乐使用者需自行寻找相关版权持有者获得授权。
最后还要算上AI。与各类视频平台上的混音、二创音乐视频类似,AI生成的内容同样存在版权风险。如果AI音乐对已有的、受版权保护的歌曲进行歌词和旋律的重新创作,仍属侵犯他人版权。
冬奥花滑项目的音乐版权规则已然十分复杂,但也不要忘了即便合法使用这些音乐,仍要向版权方、表演者工会缴纳相当程度的版权费。因此对于花滑运动员们而言,这会是事务上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
一个比较棘手的现状是,花滑选手通常在独自面对这些压力,赛事方和滑冰运动主管机构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
一些背后团队实力强大,法务、资金支援比较到位的选手尚且能够安然度过。但对于一些团队综合实力相对较弱的选手而言,合法获得比赛用曲版权,或许是和比赛本身同一级别的挑战。
可以看到,上述运动员在面临版权纠纷时,几乎都选择了更换曲目——要知道花样滑冰是冰上舞蹈,选手在长期的训练中锻炼的不仅仅是滑冰与舞蹈的技艺,更是在加深与旋律的共鸣。但留给他们的选择仍旧不多,在美国每次侵权的罚金是15万美元,而在欧洲,则是5万欧元。
从这个角度再去看捷克选手卡特琳娜·穆拉泽科娃与丹尼尔·穆拉泽克的AI比赛曲风波,或许能多一些共情:要么缴纳巨额罚金,要么和准备了许久的曲目说再见,失去竞赛优势。
当然从运动员的角度出发,这样「用一个错误修正另一个错误」的做法存在一定主观合理性。但既不应该被正当化,也不应该继续发生。
没有运动员愿意在踏上奥运赛场前最后一刻,才发现自己倾注无数心血的节目配乐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定时炸弹」。也没有创作者应当容忍自己的作品被技术悄无声息地挪用。
在这一点上,竞赛组织者与运动主管机构需要做到更多。而目前从观众的角度去观察,滑冰运动主管机构未能为选手提供足够支持,其中的一个原因恐怕也是害怕自己惹上官司。
这一系列花滑音乐版权问题或许是一个启示:花样滑冰运动音乐授权,真的需要建立一套不再迫使运动员二选一的体系。